内工函[2025]11号
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061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刘华代表提出的第061 号建议由我会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近年来,自治区总工会围绕国家和自治区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满足职工现实需求为导向,源头参与法规政策的制定,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服务女职工的角度积极建言献策。例如,在《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法规政策的修订及制定过程中,提出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育儿假”等建议已被采纳。同时,自治区各级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用,重点做好女职工生育保护、产假待遇落实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代表在提案中提出了三个方面建议,包括:1.建议针对不孕不育(试管婴儿)或孕前有难愈疾病等人群适当延长产前休假时间。2.建议针对35周岁以上的高龄产妇适当延长产假时间。3.建议各企事业单位在确认本单位妇女同志怀孕后,每月给予一天产检时间。
以上三条关于女职工产假制度方面的提案意见都涉及到对女职工孕期的现实关怀。自治区总工会作为本提案的协办单位,认为关于针对特殊群体孕期女职工适当延长产假和每月增加一天产检假的提议,提案相关单位要积极协作共同呼吁协调,由政府牵头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继续推动完善女职工产休假制度。工会作为群团组织,继续要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源头参与,积极建言献策,强化法律监督和服务,努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继续加大对职工生育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持续开展职工权益保障“法律体检”活动,持续完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进一步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和履约实效。充分发挥12351工会服务职工热线作用,推动各级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通过热线等方式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倾听女职工呼声。做好三孩生育政策背景下女职工就业、生育保险、休息休假等权益维护工作,及时关注涉及女职工权益案例和舆情信息,协调推动各地调查处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维护劳动领域政治安全。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