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行动涵盖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女性馨康互助保障两大项目。其中,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执行分段报销政策,自付部分最高可获100%补助,连续参互职工还可享受每日10-30元住院补贴,年度累计补助上限达50万元。自治区总工会为每位参互职工补助10元,鼓励基层工会叠加配套补贴。女性馨康互助保障项目则针对14类女性特殊疾病提供5000元至3.2万元不等的专项补助,持续关爱女职工健康。
相较往年,2026年保障项目实现多重优化:一是扩大参互对象范围,将按照国家政策延迟退休的职工群体纳入其中;二是简化参互材料,取消部分重复证明文件,单位只需提交参互申请表、人员名单及医保缴费证明即可办理;三是扩大保障范围,将生育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报销体系,覆盖更多职工群体需求;四是新增特殊补助,参互职工住院期间因病死亡的,在常规补助基础上可额外领取2000元补助金,切实缓解家庭经济压力;五是延长申领期限,将原保障期结束90个自然日调整为120个自然日,便利参互职工提出申领。
目前,全区各盟市工会已开通咨询服务通道,参互单位可通过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指定账户办理。该行动通过“工会牵头、互助共济”模式,持续织密职工医疗保障网,助力提升职工生活品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坚持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鲜明导向,认真落实自治区总工会党组对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各项要求,不断推进全区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扩面提质,继续做大做优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和女性馨康互助保障项目,2026年度职工互助保障项目在2025年度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升级,于2025年7月开始接受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6年度职工互助保障行动涵盖两个保障项目,分别为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女性馨康互助保障项目。详见《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2026年度(第8期)项目实施细则》、《内蒙古女性馨康互助保障2026年度(第5期)项目实施细则》。自治区总工会继续为参加2026年度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的职工每人补助10元。各盟市、旗县工会以及参互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可结合实际,进一步为参互职工提供补助。
附件1
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2026年度(第8期)项目实施细则
为助力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满足职工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缓解职工因病带来的经济负担,增强职工医疗抗风险能力,根据《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章程》和《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管理规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参互对象和期限
第一条 凡参加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辖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龄在16至60周岁(以身份证为准)的在职职工,均可申请参加本项目(按国家政策延迟退休的,按照实际在职年龄参加)。
凡2019年开始连续参加本项目的职工或连续参加本项目10年以上的达到退休年龄且自愿继续参加本项目的退休职工可以继续参加,但中途中断的不再接受办理,参互年龄不超过70(含)周岁,手续在原单位办理。
项目采取团体会员制,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不接受个人单独参加。同一单位参加项目的职工原则上不少于其全部职工的75%(含),其中500人以上单位参加项目的职工不少于其全部职工的70%(含)。
第二条 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应做好以下资料的准备工作。
(一)《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参互申请表》和《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人员名单》纸质文档一份(可直接从系统打印);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证明复印件一份,单位可统一出具证明。
第三条 入会结束后,代办点准确填报《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参互单位台账》报送到办事处;办事处汇总数据,填写《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年度参互汇总表》,一并留存备案。
第四条 2026年度(第8期)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参互办理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10日。
一个单位在一个互助保障期内只允许参加一次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
第五条 本项目保障期从2026年1月1日0时起至2026年12月31日24时止。
第二章 互助金(互助会费)的收取
第六条 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水平,2026年度(第8期)参互职工会费交费标准为:在职职工每人100元(含自治区总工会每人补助10元,个人交纳90元,有条件的地方工会和基层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减轻职工个人交费负担),参互退休职工每人400元(含自治区总工会每人补助10元,个人交费390元)。互助金(互助会费)一经交纳,一律不予退还。
第七条 互助金(互助会费)由参互单位工会组织接受职工入会申请时,一次性收取(逾期不再办理)。
第八条 参互单位工会组织收取的互助金(互助会费),按规定时限上交到互保协会指定的银行账户。经审核通过后,由互保协会统一开具相关票据。
第三章 补助办法和申领流程
第九条 参互职工在保障期内享受住院及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统筹支付后的自付部分(不含由医保部门认定的自费费用),采取单次住院按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予补助,一个保障期补助最高金额为500000元。
1.自付部分在0—3000元(含)的,按40%比例补助;
2.自付部分在3000元(不含)—5000元(含)的,按50%比例补助;
3.自付部分在5000元(不含)—10000元(含)的,按60%比例补助;
4.自付部分在10000元(不含)—50000元(含)的,按70%比例补助;
5.自付部分在50000元(不含)—100000元(含)的,按80%比例补助;
6.自付部分在100000元(不含)—500000元(含)的,按100%比例补助;
7.超过500000元的部分,不再补助;
8.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实行住院补贴制度(不包含门诊治疗)。2020年度(第2期)起参互的职工住院每天补贴10元,连续参互两年的职工每天补贴20元,连续参互三年以上的职工每天补贴30元,补助天数以实际发生住院天数为准,最长补助时限为30天;
9.凡享受过一次住院补贴的,下一个保障期的住院补贴重新按每天10元计算;
10.参互职工在一个保障期内多次住院的,只享受第一次住院的住院补贴;
11.参互职工领取补助金和住院补贴后,累计金额达不到200元的,补足200元;
12.生育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本项目补助范围;
13.参互职工住院期间因病导致死亡的,在得到相应补助基础上,还可一次性领取2000元的补助金。
第十条 参互职工在一个保障期内发生多次住院的,扣除由医保部门认定的一次起付标准金额,享受相应次数医疗补助,已审批过的补助,不得再次累计申领。
结算公式为:补助金=(进入统筹费用-统筹基金等已支付费用)×分段比例
第十一条 职工申领补助金需提供以下材料的清晰图片上传至互助保障系统:
1.参互职工身份证和银行借记卡;
2.医疗费用收据和出院证明书或诊断证明;
3.急诊转住院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急诊相关材料;
4.门诊治疗需提供恶性肿瘤放疗、静脉注射类化疗和尿毒症血液透析相关用药清单和诊断证明;
5.涉密人员还需提供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单;
6.异地就医职工需提供跨省异地就医转诊单等备案材料。
参互职工身故,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办理申领手续时,需提供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等与已故参互职工的关系证明,受益人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已故参互职工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法医鉴定书、户籍注销证明或丧葬火化证明等。
第十二条 参互职工出院后,应由职工本人(或近亲属)及时办理申领手续,将申请材料原件的清晰图片上传至互助保障系统,经各办事处、代办点系统审核。申领有效期为保障期结束后120个自然日(2027年4月30日截止),逾期视为放弃领取补助金的权利。
职工补助金在通过互保协会审核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参互职工住院时间部分在保障期内的,补助金的核算,按照保障期内的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进行计算。
参互职工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不在同一保障期的,按照入院时间所在保障期的政策核算补助金。
第十四条 参互职工入会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保障期内因故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的,补助金中医保报销部分按照所在参保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计算,其他计算方式不变。
第十五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转诊实施办法(暂行)》规定,跨省异地转诊就医职工因未办理转诊备案手续而导致的医保结算统筹支付比例降低的这部分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
第四章 互助保障除外责任
第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互助保障补助。
(一)不在保障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不在住院收费所列项目中的医疗费用;
(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费费用和其他医疗费用;
(四)参互职工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保障期内仍未补交的;
(五)工伤、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六)打架斗殴、吸毒、自杀、酗酒等行为所致的医疗费用;
(七)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第十七条 如有第十六条第七款所指行为,即时取消其申领补助金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互保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2026年度(第8期)项目实施细则相关名词解释
在职职工:指符合国家法定工作年龄(以身份证为准),在工作岗位履职的职工〔以参互时间为准,超过半年非正常情况下不在单位上班履职或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人事)关系的离岗职工,则视为非在职职工,不在参互项目之列〕,按国家政策延迟退休的,按照实际在职年龄参加。
住院:包含普通住院和急诊转住院。急诊诊疗后24小时内转住院的,急诊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自付部分,视为住院费用一并报销,单独急诊不予报销。
门诊特殊疾病:特指恶性肿瘤到门诊治疗的放疗、静脉注射类化疗和尿毒症患者血液透析(不含门诊检查和买药费用),其补助方法按月结算。
自费费用:包括药品目录中乙类先行自付部分和丙类药、超限价自付等费用,由医保部门确认。
单次住院:除正常住院外,还包括根据病情需要,按医嘱要求,在24小时内转入其他医院并办结住院手续的情况。
进入统筹费用:指住院总费用-超限价金额-乙类自付金额-丙类自付-起付标准等金额=进入统筹费用。
附件2
内蒙古女性馨康互助保障2026年度(第5期)项目实施细则
为充分体现工会对女职工的关爱,缓解女职工因患特殊疾病导致的经济负担,根据《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章程》和《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管理规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参互对象和期限
第一条 凡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女职工或已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的男职工配偶,都可以通过本人或者家属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互保协会的办事处、代办点申请参加本项目。
互保协会只接受由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项目,且参互人数原则上不少于参互单位全体在职女职工的75%(含)(在职女职工在本单位参加,男职工配偶不计算到比例中)。
第二条 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女性馨康互助保障项目,应做好以下资料的准备工作。
(一)《内蒙古女性馨康互助保障项目参互申请表》和《参加女性馨康互助保障项目人员名单》纸质文档一份(可直接从系统打印);
(二)男职工与配偶的结婚证复印件。
第三条 入会结束后,代办点准确填报《女性馨康互助保障项目参互单位台账》报送到办事处;办事处汇总数据,填写《女性馨康互助年度参互汇总表》,一并留存备案。
第四条 2026年度(第5期)女性馨康互助保障项目参互办理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10日。
第五条 本项目保障期为一年,从2026年1月1日0时起至2026年12月31日24时止。
第六条 一个保障期只允许参加一份项目,一年办理一次,超出份数视为无效,不予受理。
第七条 参加本项目的女职工自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30个自然日的观察期(确诊时间以首次病理检查报告的时间为准)。连续参加项目的女职工不再设观察期,重新参加该项目的女职工仍需执行观察期。
第二章 互助金(互助会费)的收取
第八条 本项目会费标准为每人35元。互助金(互助会费)一经交纳,一律不予退还。参互单位工会组织收取的互助金(互助会费),按规定时限上交到互保协会指定的银行账户。经审核通过后,由互保协会统一开具相关票据。
第三章 补助办法和申领流程
第九条 本项目所指的女职工特殊疾病包括以下几类:
1.浸润性乳腺癌;
2.乳腺导管原位癌;
3.原发性子宫颈恶性肿瘤;
4.卵巢交界性肿瘤/低度恶性卵巢肿瘤;
5.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瘤;
6.原发性卵巢恶性肿瘤;
7.原发性腹膜恶性肿瘤;
8.原发性子宫内膜恶性肿瘤;
9.妊娠滋养细胞肿瘤(绒毛膜癌、恶性葡萄胎);
10.原发性外阴癌;
11.原发性阴道癌;
12.子宫肉瘤;
13.生殖器官上的黑色素瘤;
14.全子宫切除术。
第十条 项目及保障
本项目生效观察期内,参互女职工首次确诊患有规定的女职工特殊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500元的慰问金。
本项目生效观察期后,参互女职工首次确诊患有规定的女职工特殊疾病,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应补助金,保障待遇终止。
本项目生效观察期后,参互女职工首次确诊患有规定的女职工特殊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时除得到相应的补助外,还可以一次性领取2000元的康复补助金。
第十一条 同时患有多种符合条件的女职工特殊疾病时,按补助金数额最高的一种进行申领,保障待遇终止。
第十二条 参加本项目前,已患有本项目规定的一种或多种女职工特殊疾病的女职工,对既往疾病不享受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对参加本项目并按照规定领取补助金的女职工,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续互时,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
第十四条 申领补助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参互女职工本人身份证、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2.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报告、诊断证明、住院记录、手术记录(已首次确诊文件中规定的女职工特殊疾病并先行放化疗等治疗的可不提供手术记录)等材料;
3.放化疗医嘱及其他必要证明和材料。
参互女职工已身故的,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办理申领手续时,需提供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等与已故参互职工的关系证明,受益人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已故参互职工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法医鉴定书、户籍注销证明或丧葬火化证明等。
第十五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补助金、慰问金应由女职工本人(或近亲属)及时办理申领手续,申领有效期为保障期结束后120个自然日(2027年4月30日截止),逾期视为放弃领取补助金的权利。申领纸质材料经所属工会审核后,上报代办点或办事处留存,并将申请资料原件通过系统上传互助办审核。
第四章 互助保障除外责任
第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互助保障补助。
(一)不在女职工特殊疾病十四类疾病范围的;
(二)非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材料的;
(三)女职工在参加本项目前已经或曾经患本项目所指的原发性恶性肿瘤和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或由其他疾病转移致使会员患有本项目所列疾病的;
(四)医院误诊的;
(五)女职工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第十七条 如有第十六条第五款所指行为,即时取消其申领补助金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项目所指的女职工特殊疾病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判定。
第十九条 无论是否已经参加本会其他互助保障项目,女职工首次参加本项目,均需重新执行观察期的规定。
第二十条 为维护全体女职工权益,本项目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对本项目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 由互保协会医疗专家组进行最终裁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互保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附件5
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银行账户信息
账 户 名 称: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
银 行 账 号:0602 0079 2910 0083 656
开户行地址:中国工商银行呼和浩特巨海城第二支行
开户行行号:1021 9100 0790
开户行电话:0471-4633707
附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