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元旦春节将至,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促进治理欠薪等工作开展,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落实相关劳动法律法规、防范欠薪行为、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发出以下公开提示:
一、严格落实工资足额支付要求
用人单位须严格按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工资,严禁克扣、无故拖欠,不得用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应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日期支付;若约定日期恰逢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需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足额支付,不得顺延发放。工程建设领域要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等制度,确保工资专款专用,坚决杜绝将工程款拨付风险转嫁农民工。
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但受平台企业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实际工作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各单位要自觉遵守最低工资规定,不得以降低计件单价、收取押金等任何形式,降低或变相降低劳动者工资。
三、主动自查化解欠薪风险隐患
各用人单位要全面开展工资支付情况自查,主动排查并整改欠薪风险点。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内部普法宣传,畅通劳资沟通渠道;发生工资争议时,优先通过协商化解矛盾,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内的全体职工合法权益。劳动者若发现用人单位违法违规,可拨打“12351”职工服务热线反映。
四、积极配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各用人单位要主动配合各级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切实落实包括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等劳动法律法规,对工会提出的监督意见和整改建议,要认真研究落实,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拒不整改相关问题的,工会组织可以依法运用“一函两书”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进行整改。
五、加强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
各用人单位要充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广泛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特别是对煤矿、化工、建筑、冶金、民爆、运输等高危行业,以及劳动密集型、非公中小微企业风险隐患进行排查,把安全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位职工,做到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努力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请各用人单位高度重视本提示要求,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用工主体责任,共同维护全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
责任编辑:吴昊
审稿:王瑞波
终审:宇文韬
编辑:内蒙古自治区工会传媒中心新媒体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