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内工发〔2025〕2号
各盟市工会,各自治区产业工会,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自治区总工会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提高送温暖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最大化发挥送温暖资金暖人心惠民心作用,结合自治区审计厅对区总专项资金审计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尽快修订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经中共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党组2025年第6次(扩大)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有《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内工发〔2019〕20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2025年2月14日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开展好工会送温暖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实现送温暖常态化、经常化、日常化,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送温暖资金是各级工会围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筹集社会各方面资源,对职工开展帮扶困难、走访慰问的资金。
第三条 送温暖资金坚持资金使用规范、精准、高效、安全原则,支出方向既体现物质帮扶、脱贫解困,又体现人文关怀、心灵引导。
第四条 加强送温暖资金与职工困难帮扶资金在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有效衔接,形成层次清晰、各有侧重的梯度帮扶格局。
第五条 送温暖资金的主要来源是:
(一)各级财政拨款。指各级财政拨付工会使用的用于送温暖活动的专项资金。
(二)上级工会经费补助。指上级工会用工会经费安排给下级工会开展送温暖活动的专项资金。
(三)本级工会经费列支。指各级工会在本级工会经费预算中安排的用于送温暖活动的专项资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指各级工会向社会募集的专项用于送温暖活动的资金。
(五)行政拨付,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用行政经费、福利费等通过工会开展送温暖活动的资金。
(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六条 送温暖资金的使用对象:
(一)困难职工
1.各级工会建档的困难职工。
2.有下列情形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具体包括:
(1)因非个人意愿下岗失业、家庭收入水平明显偏低、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
(2)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大病、遭受各类灾害或突发意外等情况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
(3)关停并转等困难企业中,因停发、减发、欠发工资而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
(4)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的职工,因重大疾病手术、住院的职工,因公牺牲职工的家属。
(5)各级工会认定的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
(二)重点群体职工
1.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及加入工会的灵活就业人员。
2.长期在高(低)温、高空、有毒有害等环境中和苦脏累险艰苦行业岗位上工作的一线职工;长期坚守边境地区、艰苦偏远地区的一线职工。
3.重大灾害期间坚守抗灾一线的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坚守岗位的一线职工;因组织需要长期异地工作或者服从组织需要赴外地、基层工作的派驻挂职干部职工;在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中做出贡献的职工;生产一线涌现出来的先进模范人物。
4.在行业性节日期间慰问的特定职工;生活特别困难的离休、退休会员(离退休一年内的);符合地方相关政策规定的或地方党政研究决定的慰问对象;社会捐赠方指定的捐赠对象。
(三)生活困难职工界定
上述因各种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无法提供因困支出相关证明材料的,各级工会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开展排查界定。
上述因各种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能够提供因困支出相关证明材料的,各级工会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以及因意外等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70%开展排查界定。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刚性支出总额,按照排查之日起前12个月收入、支出相关证明材料计算。
第七条 送温暖资金的使用要求:
(一)各级工会要在职工发生困难时或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走访慰问。
(二)针对困难职工,各级工会要加强排查力度,在做好对各级工会建档困难职工的常态化帮扶和走访慰问同时,做好因各种原因导致生活困难职工的预警监测;未建档的困难职工实行属地管理,需建立送温暖临时档案,档案材料包括因困支出、家庭收入有关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等。
(三)针对重点职工群体,各级工会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慰问对象、慰问方案等,不可切块将送温暖资金拨付企事业单位。
(四)各级工会要开展职工需求调查,按照多数职工需求采购慰问物资或发放慰问金,或以提供服务方式开展精细化慰问。
第八条 送温暖资金使用标准:
(一)中央财政资金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用于送温暖的,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没有明确要求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自治区党政慰问标准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执行;其他各类资金用于送温暖的,除党政或上级工会明确特殊规定外,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二)开展各类送温暖活动,除上述规定外,原则上慰问各类职工慰问金每户每次不超过3000元,慰问品价值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每户职工家庭当年度送温暖慰问金累计不得超过6000元。各级工会要结合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慰问标准。
第九条 送温暖资金发放方式:
(一)送温暖走访慰问职工款物要坚持实名制发放,实名制汇总表应包括慰问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慰问原因、慰问金额(物品可折合成金额登记并标注)、本人签字、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等有关信息(格式见附件)。资金使用情况须在资金发放之后30日内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送温暖管理模块备查。
(二)如无特殊要求,送温暖慰问金应采取银行卡发放,以银行回执单作为入账凭证。银行卡发放时需在汇款用途中明确备注工会送温暖等用途。
(三)各级工会在采购送温暖物资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自治区及各级采购有关法规政策和工会本级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履行相关采购程序。采购物资前要认真学习掌握采购相关要求,避免政策执行不到位。
第十条 送温暖资金纳入各级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
各级工会在每年11月底前向上级工会报送下一年度送温暖工作计划。各级工会保障工作部门根据下级工会上报情况、职工人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送温暖工作基础和资金绩效情况等因素,提出分地区(单位)、分项目送温暖资金预算,并提出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报本级工会履行决策程序后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年度预算安排时要切实保证送温暖经费投入,并安排相应工作经费保障送温暖活动开展。各级工会要拓宽资金筹集渠道,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支持,探索与慈善组织合作方式,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送温暖活动。
第十二条 送温暖资金要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资金审批和财务支付制度。
送温暖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款物只能用于送温暖服务对象,不得将送温暖资金用于举办送温暖活动、开展送温暖宣传等各类相关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本年度预算确定的送温暖资金原则上要在本年度开展的送温暖活动中使用完毕,略有结余的可进行结转,在下一年度两节送温暖活动期间统筹使用完毕。
第十四条 送温暖资金实行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改进送温暖工作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保障、财务、经审部门要加大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经审部门要将送温暖资金纳入年度审计范围。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审计、检查,接受职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送温暖资金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不得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不得用于与规定用途无关的其他事项。不得滞留、截留、挪用、冒领,不得优亲厚友、人情帮扶。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涉及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要严格执行本细则相关规定。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在各类送温暖活动开展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慰问范围、慰问标准等内容,但不得与本细则规定相冲突。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保障工作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送温暖慰问实名制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