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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10-2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推进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实效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其他党组织参照本细则组织学习。

    第二章 学习组织

  第五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

  党委(党组)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研讨主题,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督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情况等。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主持党委(党组)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

  党委(党组)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成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党委(党组)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党委(党组)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宣讲、调研等相应职责。

  第七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配备学习秘书。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由宣传部、办公厅(室)、组织部等机构负责人担任,由宣传部负责人牵头;联络员由宣传部、办公厅(室)、组织部分管负责人担任,协助学习秘书共同做好学习服务工作。直属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由机关党委、办公室或者宣传部等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方案、学习专题计划,起草年终工作总结、本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报告等文件;收集编印学习资料、邀请专家辅导等服务保障工作;督促指导下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工作;组织理论研讨、经验交流、典型选树、学习培训、对外宣传、检查通报等工作,提出完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的建议。

  第九条 党委办公厅(室)负责下发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会通知,做好会场安排布置等服务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学习台账,将学习计划、集体学习通知、出勤情况、讨论交流记录、重点发言材料和学习成果等按年度建档立卷。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配合党委宣传部对本地区和下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进行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 直属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明确具体机构,负责制定本单位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下发学习通知、准备学习材料、组织集中学习、上报学习情况、起草工作总结、整理学习记录、收集发言材料、建立学习档案等工作。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名单和学习秘书名单应当报送上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备案,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应当按归口同时报送同级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备案,直属企业党委应当同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和学习要求

  第十三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实践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十)党中央和上级党委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每年集中一定时间集体学习研讨,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不能用党委常委会会议、党委(党组)会议等工作性会议代替集体学习研讨。集体学习研讨可以采取专题研讨、专家辅导、领学文件等形式。专题研讨应当明确主题,中心组成员应当撰写书面学习体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发言,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学、自讲为主,可以适当邀请专家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报告人及讲授内容由理论学习中心组直接责任人审核把关。

  (二)个人自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

  (三)专题调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根据工作实际确定调研课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开展调研成果交流。

  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第十六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突出理论学习。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首要学习任务,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二)提高理论素质。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

  (三)发挥示范引领。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学习。各级党委(党组)应当通过内部通报、新闻媒体播发等方式,及时通报学习情况和学习成果。

  (四)促进转化运用。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举措。坚持问题导向,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四章 学习管理和学习考核

  第十七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年度学习计划由本级党委(党组)审定后施行。

  各盟市、旗县(市、区)党委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报送上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备案。

  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按归口报送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备案,直属企业党委应当将学习计划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每半年通报下一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每半年通报本系统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通报情况同时报送同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

  各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每半年通报下一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每半年通报本系统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通报情况同时报送同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有关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中心组学习总结。盟市、旗县(市、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总结报送上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总结报送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直属企业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总结报送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各级党委宣传部会同组织部等有关部门,负责对下一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普查或者旁听等方式开展。

  各级党委直属机关工委负责对各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督查;自治区党委高校工委负责对各高等院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督查;自治区直属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应当通报同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宣传部会同组织部,负责对下一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和直属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可以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考核,主要从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中心组学习秘书履职情况,学习计划制定和完成情况,学习制度执行情况,运用学习成果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等方面进行;对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个人学习情况的考核,主要从遵守学习制度情况、完成学习任务情况、学习效果和学习成果转化情况等方面进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建立考勤制度,中心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学习的,应当向党委(党组)书记请假。

  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建立专项档案,做好学习计划、领导批示、学习记录、研讨发言、学习心得、理论文章、调研报告、考勤记录等材料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在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时报告学习情况。

  第五章 学习保障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保证理论学习中心组必要学习经费。

  第二十六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问责。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的解释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7年5月14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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