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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提示函

发布时间:2025-07-16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各用人单位:
  随着夏季高温天气的来临,为切实保障全区广大职工在高温天气下劳动作业的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工会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及《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提示如下:
  1. 严格遵守高温作业时间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室外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职工加班加点。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2. 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用人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全面改善劳动条件,在高温天气室外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及必需的药品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要充分发挥工会驿站、户外劳动者站点的作用,为从事户外劳动的职工提供防暑降温服务。
  3. 依法发放高温津贴。安排劳动者在33℃(含33℃)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连续6小时(含6小时)以上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岗位津贴,高温岗位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统一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并在应付职工薪酬中列支,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高温岗位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
  4. 加强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各级工会要配合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普及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以室外露天作业的行业企业为重点,要加强监督,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严格落实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对违反高温天气劳动保护规定的用人单位,要依法纠正,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防暑降温工作事关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平安度夏。
 
  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5年7月15日                
 
  责任编辑:刘旭亮
  审稿:王瑞波
  终审:宇文韬
  编辑:内蒙古自治区工会传媒中心新媒体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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