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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2024年度(第6期)项目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3-19 来源:

  为助力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满足职工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缓解职工因病带来的经济负担,增强职工医疗抗风险能力,根据《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章程》和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管理规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参互对象和期限


  第一条 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均可申请参加本项目,成为本会会员。

  项目采取体会员制,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不接受个人单独参加。同一单位参加项目的职工原则上不少于其全部职工的75%(含)其中500人以上单位参加项目的职工不少于其全部职工的70%(含)

  本年度项目对象为未参加2023年度(第5期)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的单位。已参加2023年度(第5期)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的单位,免费延期至2024年12

  月31日,互助保障期顺延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顺延期间按照2024年度(第6期)保障期的政策核算补助金。

  第二条 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应做好以下资料的准备工作。

  (一)《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项目申请书》和《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项目会员名单》(可直接从系统打印);

  (二)《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参互申请表》纸质文档一份;

  (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证明复印件一份,单位可统一出具证明;

  (四)副处级以上职务或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女职工,需要准备任职文件或职称证明的复印件

  (五)入会结束后,代办点准确填报《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参互单位台账》到办事处;办事处汇总数据,填写《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年度参互汇总表》一并留存备案。    

   2024年度(第6期)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参互办理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

   本项目保障期从系统申请入会时间开始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止。每月15日(含)前申请,从申请当月1日零时开始保障期;每月15日后申请,从申请次月1日零时开始保障期。

  一个单位在一个互助保障期内只允许参加一次项目。


  第二章  互助金的收取


   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水平,2024年度(第6期)新参互单位职工交费标准为:在职职工每人每月8元,按整月计算,一次性交清。新参互单位职工及续互单位职工在保障期顺延期间的互助费用,由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每人补助10元。互助金一经交纳,一律不予退还。

   互助金由参互单位工会组织接受职工入会申请时,一次性收取。

   参互单位工会组织收取的互助金,按规定时限上交到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指定的银行账户。经审核通过后,由互助会统一开具相关票据。

 

  第三章  互助待遇和支付


   参互职工在保障期内享受住院及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统筹支付后的自付部分(不含医保部门认定的自费费用),采取单次住院按分段计算办法给予补助,一个保障期补助最高金额为500000元。

  1.自付部分在0—3000元(含)的,按40%比例补助;

  2.自付部分在3000(不含)—5000元(含)的,按50%比例补助;

  3.自付部分在5000元(不含)—10000元(含)的,按60%

  比例补助

  4.自付部分在10000元(不含)—50000元(含)的,按70%

  比例补助

  5.自付部分在50000元(不含)—100000元(含)的,按80%比例补助

  6.自付部分在100000元(不含)—500000元(含)的,按100%比例补助;

  7.超过500000元的部分,不再补助;

  8.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实行住院补贴制度(不包含门诊治疗)。2020年度(第2期)起参互的职工住院每天补贴10元,连续参互两年的职工每天补贴20元,连续参互三年以上的职工每天补贴30元,补助天数以医保结算单据为准,最长补助时限为30天;

  9.凡享受过一次住院补贴的,下一个保障期的住院补贴重新计算;

  10.参互职工在一个保障期内多次住院的,只享受第一次住院的住院补贴;

  11.参互职工领取补助金和住院补贴后,累计金额达不到200的,补足200元。

   参互职工在一个保障期内发生多次住院的,扣除由医保部门认定的一次起付标准金额,享受相应次数医疗补助,已审批过的补助不得再次累计申领

  结算公式为:补助金=(进入统筹费用-统筹基金等已支付费用×分段比例

  第十条 职工申领补助金需提供以下材料清晰图片上传至互助保障系统

  1.参互职工身份证、医保卡和银行借记

  2.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单和医疗费用收据;

  3.住院治疗用药清单和出院证明书;

  4.急诊转住院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急诊相关材料;

  5.门诊治疗需提供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和尿毒症血液透析相关诊断证明

  参互职工已身故的,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法医鉴定书、户籍注销证明、丧葬火化证明。

  当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办理申领手续时,需提供与已故参互职工的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受益人银行卡、身份证等。

  第十 参互职工出院后,应由职工本人(或近亲属)及时办理申领手续申领有效期为单位保障期结束后90个自然日,逾期视为放弃领取补助金的权利。将申请材料原件的清晰图片上传至互助保障系统,经各办事处、代办点系统审核

  职工补助金在通过互保协会审核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 参互职工入院时间或出院时间不在保障期内,补助金的核算,按照互助有效期的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进行计算。

  参互职工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不在同一保障期的,按照入院时间所在保障期的政策核算补助金。

  第十 参互职工入会时缴纳城镇职工医保,在保障期内因故由城乡居民医保报销的,补助金中医保报销部分按照所在参保地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计算,其他计算方式不变。


    互助保障除外责任


  第十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互助保障补助。

  (一)在保障期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不在住院收费所列项目中的医疗费用;

  (三)不能提供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单的;

  (四)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费费用和其它医疗费用;

  (五)参互职工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互助期内仍未补交的;

  医保部门因故未足额赔付的医疗费用;

  )工伤、生育(含节育)、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架斗殴、吸毒、自杀、酗酒等违法所致的医疗费用;

  )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第十 如有第十四条第款所指行为,即时取消其申领补助金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 本细则由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 细则2024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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