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实施意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改革方案〉的通知》(内党办发〔2016〕54号)要求,做好自治区总工会领导班子中兼职、挂职副主席的服务保障工作,充分发挥他们联系职工、反映意见、参与决策的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兼职副主席
(一)兼职副主席不占用编制和职数,享受政治、工作待遇,不脱离本职岗位,不配专车、不配专用办公室。
(二)兼职副主席出席工会自治区代表大会,全区劳动模范表彰大会,自治区总工会全委会、常委会、主席会议,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系列活动等区总重要会议和活动,但不参与自治区总工会日常工作。
(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兼职副主席送阅中央、自治区党委、中华全国总工会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和批示,副厅级党员领导干部阅读的文件,全国总工会和自治区总工会印发的各类文件、简报等,以便兼职副主席了解和把握全党、全国和自治区工作大局以及工会工作全面情况。
(四)自治区工会代表大会、区总全委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的工作报告和需要审议的其他文件应在会前送达兼职副主席征求意见。
(五)为担任自治区党代表,自治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劳模兼职副主席参加自治区党代会和自治区“两会”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六)按照区总领导班子年度工作安排和调研计划,每年安排兼职副主席参加跨地区、跨行业的调研等活动。
(七)根据工作需要,推荐兼职副主席参加全总举办的有关调训班次的学习培训。
(八)在区总机关为不在呼和浩特的兼职副主席提供临时办公场所,为其来呼和浩特工作提供方便,安排工作人员为兼职副主席做好服务工作。
(九)兼职副主席应邀出席经批准的其他工会会议和活动,由邀请方工会做好服务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邀请方工会负责。
(十)在区总年度经费预算中编制专项预算,为兼职副主席参加区总会议、活动和调研等提供保障。
(十一)兼职副主席所在单位为其履职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二、挂职副主席
(十二)挂职副主席在挂职期间不承担原单位工作任务,工资、津补贴等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发放。在区总享受政治、工作和生活待遇,配专用办公室,不配专车,可以安排住宿。
(十三)挂职副主席参与区总日常工作,出席区总重要会议和活动。
(十四)区总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做好挂职副主席出席会议、活动安排和服务保障工作,送阅有关文件、刊物等。
(十五)按照区总领导班子年度工作安排和调研计划,安排挂职副主席参加有关调研等活动。
(十六)在区总年度经费预算中编制专项预算,为挂职副主席参加区总会议、活动和调研等提供保障。
(十七)挂职副主席在挂职期间,派出单位不再另外安排工作、培训、出差等,不得随意召回。
(十八)挂职副主席一般为半年至一年。挂职锻炼结束后,由区总党组出具工作鉴定。
兼职副主席、挂职副主席要模范遵守党的各项纪律,特别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