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总工会进一步规范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聘用管理工作">
2014年,自治区总工会制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聘用管理暂行办法》(内工发〔2014〕3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来,各盟市工会、各旗县(市区)总工会按照要求,积极探索实践,全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由2014年的499人发展到2016年的674人。为了进一步有序稳妥推进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选聘工作,规范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聘用管理,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按照区总十届委员会第11次主席常务会议要求,近日,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聘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工办发{2017}25号)。《通知》要求各盟市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聘用管理暂行办法》,切实负起监管责任,认真总结经验,建立完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选聘、使用、履责、考核、退出等机制,不断推进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增强基层工会活力。
一是坚持量力而行\按需聘用。各盟市工会、各旗县(市区)总工会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基层工会、职工和会员数量,特别是所辖苏木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建设情况,有计划地安排本地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选聘人数。原则上每个旗县(市区)聘用人数不超过10人。各盟市工会要按照旗县(市区)总工会工作情况和基层组织建设情况,通盘考虑各地区聘用人数,因需设岗、按需聘用、注重实效。要统筹考虑现实需要和可承受能力,既要确保基层工会有人干事,保质保量完成承担的工作任务,也要坚决避免人浮于事的现象。
二是明确招聘条件、对象和岗位职责。 招聘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要按照《暂行办法》的条件,严把进口关。招聘对象应当具备岗位要求的能力素质,身体健康,能适应基层工作。具有群团工作经历和劳动关系、公共与社会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招聘对象一般为大专以上毕业生以及具有党政或工会工作经历的退休或离岗待退人员,也可以与当地人社部门协调,从公开招考的大学生志愿者、村官和劳动关系协调员中选聘。必须将他们选派到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会、苏木(乡镇、街道)工会、嘎查(村、社区)工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中,专职从事工会工作。
三是严格履行公开招聘程序。 盟市工会要根据旗县(市区)工会工作需要和申请,确定招聘计划,制定工作方案,经区总基层工作部备案后,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统一组织实施。招聘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选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核,按照笔试、面试、考察等程序,阳光操作,规范招聘。可以由盟市工会主办、邀请组织、纪检、人社、民政等有关部门开展招聘工作;也可以委托当地正规的考试机构组织开展招聘考试;对于只有个别旗县(市区)有招聘需求的,可以在旗县(市区)开展招聘工作,但盟市工会必须起到组织主导作用,不能只布置任务、不管理指导,更不能只要结果、不管过程。要严格按照招聘条件和程序进行,不能暗箱操作,徇私舞弊,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录用,避免选聘工作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提高公开招聘工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四是严格规范管理。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正式录用后,旗县(市区)工会要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并负责进行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建立人事档案。在签订合同后要及时填写聘用审核表(《暂行办法》附件三),将有关信息录入全总基层组织建设数据库中,并按程序上报自治区总工会基层工作部。旗县(市区)工会要保障其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办公场所和工作经费、差旅费等。对主动离职、依法解聘的要在2周内上报,并在数据库中及时更新,做到动态管理。各盟市工会、旗县(市区)总工会可以探索实行任务式、项目制管理办法,采取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平常包片分散办公、定期集中汇报工作的方法,也可以采取平时集中办公、定期按照岗位职责下基层开展工作的方法,切实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要加强岗前、岗中、岗后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五是加强监督考核。 要逐步建立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定期汇报工作和述职考核制度,量化工作任务,细化考核项目。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工资待遇,由盟市、旗县(市区)工会结合当地实际来确定,并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除全国总工会、自治区总工会按照每人每月分别给予200元、500元工资补助外,其余部分(含各类社会保险金)由盟市和旗县(市区)工会负担,纳入预算管理;同时,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各级工会要认真落实聘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工资分级负担工作,确保聘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专项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应该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不能胜任工作、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的,要依法解除合同,并及时上报自治区总工会基层工作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