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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任性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发布时间:2021-10-18

  赵女士咨询:我在大学期间学习的是会计专业,去年毕业后应聘到这家化工公司财务科从事会计工作,并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我入职半年后,有位公司副总的女儿被调到财务科工作,致使财务科超员,我被调整到统计室工作。日前,我又从统计室被调整到销售科工作,完全脱离了我在大学时期所学专业,也与我在应聘时的工作岗位完全不符。对于公司单方面一再调整我的工作岗位,我感到非常无奈,便找到公司领导反映情况,公司领导却说,这是工作需要,每位员工都要服从公司的统一调整,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请问:公司可以这样极其任性地反复调整我的工作岗位吗?

  答复:不可以。

  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调整,其实质是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从赵女士在咨询中所介绍的情况来看,这家化工公司反复调整她的工作岗位,并没有征得她的同意,而她的本意也是加以拒绝的。这家化工公司如此强行反复调整赵女士的工作岗位,违背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法》的这一条款虽然所规定的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其中却也涵盖了调整工作岗位的内容。而赵女士入职后并未发生第(一)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的情形,也不属于第(二)项“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没有发生因她个人原因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形。至于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也没有出现,同样没有构成化工公司调整赵女士工作岗位的情形。

  综上所述,这家化工公司任性调整赵女士的工作岗位,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改正,恢复赵女士原来应聘的会计工作岗位,使其学以致用。

                                         (程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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