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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拒绝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发布时间:2021-07-06

  小苏咨询:3年前,我大学毕业后来到这家农机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到这家农机公司工作以来,由于专业对口,学用一致,公司也对我提供了许多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很快就使我成为公司的技术骨干。日前,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我考虑到父母的年龄已经很大,需要照顾,便联系了一家离我家较近的单位工作。但当我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时,却遭到公司的拒绝,不予向我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建议我续签劳动合同。

  请问: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终止,公司可以拒绝向我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吗?

  答复:不可以。

  我们知道,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不但在存续期间双方要严格遵守,解除劳动合同也依法进行。无论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都要严格履行相关的法定义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既然小苏与这家农机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处于终止状态,农机公司就要依据法律规定给予小苏办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相关手续,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拖延,或拒绝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苏可以继续要求这家农机公司给予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如果农机公司仍然加以拒绝,就要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情况。如果因为农机公司不予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而影响就业,或带来其他方面的损害,可以向农机公司主张权利,维护自身权益。

                                         /程文华)(责任编辑:刘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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