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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发生工伤概不负责”的雇工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20-11-26

  小冯咨询:今年5月份,我与几名青年到外地打工,被钱某组建的施工队雇用。钱某在与我们所签订的雇工合同中,其中有一条为:发生工伤概不负责。由于当时我们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只得勉强在合同书上签字。我们在工程施工中发现,钱某为了省钱,所使用的多是报废的机械设备。前些日子,在施工中挖掘机的机械臂突然断裂,将我的左腿砸为骨折,至今已经花去医疗费3800多元。当我要求钱某给我负责医疗费并给予补偿时,却遭到拒绝。他的理由是:在雇工合同书上已经写明了“发生工伤概不负责”,所以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请问:“发生工伤概不负责”的雇工合同有效吗?

  答复:如此“发生工伤概不负责”的雇工合同是无效的。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第四十二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据此,我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从小冯在咨询中所介绍的情况看,钱某作为雇主,对于小冯等雇用人员理应给予必要的劳动保护,但他却在雇用合同中写上“发生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这种行为明显地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其中第(五)项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为此,钱某在雇用合同中所写的“发生工伤概不负责”是无效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钱某违反施工安全要求,给小冯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担责,依法向小冯赔偿损失。(程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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