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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疫情期间职工法律知识讲堂第二十四期

发布时间:2022-12-14

  案例


  作为近几年新型的一种行业,网络主播似乎成为一种发家致富的新方式,那么,网络主播与网络平台之间到底是何种法律关系?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31日,刘某与A公司签订了《直播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其中约定:“……刘某同意与A公司直播平台合作,将直播平台作为互联网直播独家分享平台,进行直播节目分享,获取用户馈赠的虚拟道具,按照A公司指定的兑换规则获得收益。刘某承诺在合作期内未经A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在A公司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上进行直播分享……合作期内,若刘某每月直播天数不少于15天,当月直播时长在80小时以上(含80小时),且日均直播人次在3000人以上,将获得人民币40000元……”。协议签订后,刘某在家直播一段时间后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双方于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A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120000元。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案例法律问题分析



  一、网络主播刘某与网络平台A公司之间到底是何种法律关系?


  答:刘某与A公司之间应当是劳务关系,而非刘某主张的劳动关系。

  本案中,刘某与A公司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签订《直播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了双方合作的权利义务。根据协议内容和刘某的工作实际情况来看,刘某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均符合网络直播的行业特性。

  1.从刘某是否接受管理来看,刘某与A公司之间的关系松散,刘某仅需保证每月直播天数不少于15天,当月直播时长在80小时以上即可,至于是周一直播还是周五直播,白天直播还是晚上直播都不受限制,因此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管理关系。

  2.协议并未对刘某的工作地点作出要求,刘某的工作地点极其自由,其可以自己决定在哪里直播,也无需签到打卡,记录考勤。

  3.双方间利益分配的方式,协议约定,刘某可以通过直播获得虚拟道具并根据兑换规则换取收益,同时刘某达到一定的直播时长和直播人次后能获得40000元的报酬。而劳动关系在存续期间,即使劳动者未工作,用人单位也需支付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网络主播与网络平台之间都是劳务关系,如果主播与平台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合作关系,则可被解读为劳务关系。但如果双方间的“合作”实际上已经符合了一方对于另一方的劳动用工管理的特征,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如网红公司与其签约主播之间的关系即属于后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实践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如何区分?

 

  答: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实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要区别如下:


  1.从合同的主体上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2.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3.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4.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来调整。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由民法来调整解决。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简介



  杨小梅律师15024819252

 

  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内蒙古民族大学。

  擅长领域:刑事案件、一般民商事案件。在刑事辩护、知识产权领域经验丰富。

 

  李雅茹15248111894

 

  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硕士毕业于内蒙古大学。  

  擅长领域:劳动工伤、建设工程纠纷、其他一般民商事案件。

 

  王咏梅13847771199

 

  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擅长领域:主要从事法律文书基础审核、内部风险控制等服务性工作。

  (自治区总工会法律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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