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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疫情期间职工法律知识讲堂第二十三期

发布时间:2022-12-11 来源:

  案情


  2020年5月1日,赵某经人介绍入职A公司的后勤服务部,从事保洁工作,入职时赵某被告知是劳务派遣用工,B劳务派遣公司与赵某签订2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工资标准、支付方式和用工单位工作地点、派遣期限、工作岗位以及要求赵某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况。赵某入职一年多后,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5年期《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A公司以此为由将赵某退回,因A公司仍欠B公司部分劳务派遣费,故双方暂时未续签《劳务派遣协议》。赵某工作期间A公司还拖欠三个月工资未付,在赵某被退回时,没有再为赵某找到新工作岗位,也未解除劳动合同,告知赵某等待通知,并承诺每个月支付500元生活补贴。在劳动合同快到期时通知赵某不再续签,并称如果有新工作岗位再签订劳动合同,故赵某直到劳动合同到期后,仍未收到公司就业通知,也未收到公司欠付的工资,故赵某寻求法律帮助。

 

  案例法律问题分析


  一、赵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被拖欠的工资由谁支付?


  答:由B公司支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工资。虽然A公司拖欠B公司的劳务派遣费用,但是A公司只是向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现因《劳务派遣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由A公司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故赵某的工资由B公司支付。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三项)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二、用工单位A公司能否将赵某退回B公司?


  答:能退回,因为赵某属于劳务派遣工,是B公司将其派遣到A公司工作的,并且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两公司也没有续签协议,因此A公司将赵某退回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退回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三、赵某可以向B公司主张什么权益?


  答:因为赵某与用人单位B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B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B公司除了需要支付赵某工作期间被拖欠的工资,还需要支付赵某被退回待岗期间的工资。赵某工作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待岗期间的工资,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因此B公司未给赵某重新安排工作,又未支付工资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的。同时,因为B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与赵某续签劳动合同,应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简介



  包桂荣律师 13804746621

 

  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资深法学家。

  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在婚姻家事、公司合规以及劳动合同纠纷等方面经验丰富。

 

  张娜律师 13704711373

 

  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担任呼和浩特市律协公司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企业职工保障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各类民商事法律事务纠纷,在企业法律风险控制、建设工程领域经验丰富。

 

  高红律师 15049176938

 

  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各类民商事法律事务纠纷,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侵权纠纷、房地产纠纷等方面经验丰富。

 

  李剑杨 15326076671

 

  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毕业于大连民族大学。曾担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

  擅长领域:劳动人事争议纠纷。

  (自治区总工会法律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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