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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疫情期间职工法律知识讲堂第十九期

发布时间:2022-12-07

  案例


  2022年9月1日,刘某入职某公司从事机器检修工作,入职时公司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刘某的试用期是二个月,刘某在试用期刚满一个月时,当地发生疫情,刘某无法到岗工作,也无法居家办公,故该公司对能否延长刘某的试用期或者能否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进行法律咨询。

 

  案例法律问题分析

 

  一、疫情期间用人单位能否顺延劳动者的试用期?


  答:可以。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试用期可以相应顺延,但顺延时间不应超过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本案中,刘某因疫情原因无法到岗工作,也无法居家办公,导致用人单位客观上无法对其工作能力等进行考核,无法达到试用期设立的目的,故刘某的试用期可以顺延,但是这种顺延并不是延长试用期,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刘某在试用期无法到岗工作,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能。刘某因所在地疫情原因无法到岗工作,并非是因本人原因不开展工作,刘某也不存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等,故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可以辞退刘某,可以通过顺延试用期继续考核刘某的工作能力,试用期满根据考核情况再决定是否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简介

 

  包桂荣律师 13804746621

 

  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资深法学家。

  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在婚姻家事、公司合规以及劳动合同纠纷等方面经验丰富。

 

  张娜律师 13704711373

 

  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担任呼和浩特市律协公司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企业职工保障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各类民商事法律事务纠纷,在企业法律风险控制、建设工程领域经验丰富。

 

  高红律师 15049176938

 

  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各类民商事法律事务纠纷,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侵权纠纷、房地产纠纷等方面经验丰富。

 

  李剑杨 15326076671

 

  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毕业于大连民族大学。曾担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

  擅长领域:劳动人事争议纠纷。

  (自治区总工会法律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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