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4月,李某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薪5000元。受新冠疫情影响,该公司于2020年2月起停工停产45天,停工停产期间未支付李某工资,李某要求A公司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未果。A公司能否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停工停产而拒绝支付李某工资?李某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案例法律问题分析
一、A公司能否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停工停产而拒绝支付李某工资?
答:不能。
1、A公司因疫情停工45天,应自公司停工之日起,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李某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工资5000元。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部分,若李某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如:2020年内蒙古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760元/月)。
3、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部分,若李某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需注意,“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计算方法存在不同观点,根据人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人社部函[2020]62号)4号案例观点,“一个支付周期”应当是从企业停产停工之日起算一个月,本文采此观点。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1、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二、李某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向谁主张?是否有仲裁时效?
答:李某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A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需注意,原则上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发生中断、中止情形的,须由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中断事由的发生。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1、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2、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三、李某对仲裁结果不服如何救济?向哪个法院主张救济?
答:李某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A公司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注意,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即,当事人必须先经劳动仲裁程序后对结果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1、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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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梅律师 15024819252
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图片专业领域:刑事案件、一般民商事案件。在刑事辩护、知识产权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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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咏梅 1384777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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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主要从事法律文书基础审核、内部风险控制等服务性工作。
(自治区总工会法律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