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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期女职工权益不容侵害

发布时间:2021-10-11 来源:

  日前,《潇湘晨报》等众多媒体纷纷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上海某公司邢女士因怀孕依公司规章制度请病假休息,休完病假上班后,遭老板言语辱骂,老板说赔偿其一个月工资,让其主动离职。邢女士拒绝后,公司以其工作严重失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最终,邢女士得到了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依法提起劳动仲裁,公司被判一次性向邢女士支付7万元,双方劳动关系结束。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受到法律高度保护的,不容侵害

  女性职工怀孕后,身体状况会发生许多变化,有些岗位的工作将会不适合她们继续从事,会给企业正常工作安排增加一定困难。另外,女职工怀孕期间还有可能要休保胎假、产前假等,生育后要休产假这段时间内,女职工不但不能参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为企业创造财富,企业还得发给其基本工资及相关福利,不仅造成企业用工短缺,而且也会使经营成本增加。女职工产后即使度过产假继续上班,还有一段时间每天都要有一定哺乳时间,也会影响工作效率尽管如此,企业也决不能以此为借口辞退这一时期的女职工因为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任何个人、任何组织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四)项则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由此可见,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生育期女职工的劳动权利更是受到法律特别保护的。

  公民生育权必由法律护航邢女士的这一维权案例再次诠释了法律的严肃性。劳动妇女当遇到类似的“就业歧视”“性别歧视”等不公正对待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坚决维护自身权益。作为用人单位,更要自觉增强社会责任,自觉守法经营,认真做到依法用工,尤其是对于生育期的女职工要备加关爱,以此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长足发展。

  (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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