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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2 来源:

各盟市、旗县(市、区)工会,各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局,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切实推动我区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经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财政厅研究,结合我区实际,就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具体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拨缴工会经费的自觉性和法律意识。当前,我区工会经费拨缴、收解问题十分突出,已直接影响了各级工会正常工作的开展和职工队伍的稳定。主要原因是有些地方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工会经费,没有按规定足额拨缴或拨缴不到位。各地区、各单位一定要从稳定职工队伍和支持工会工作的大局出发,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工会法》和《自治区实施<工会法>办法》关于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的规定,依法足额拨缴上解工会经费。

  二、自治区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列入当年预算,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计局对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及各单位所发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按季直接划拨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总工会在收到划转经费后,按照自治区直属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收缴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三、各盟市、旗县(市、区)、乡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经费,按规定列入本级财政当年预算,并由本级财政部门按各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按季直接划给同级工会。同级工会向财政部门出具工会经费收缴专用收据。

  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工会经费后,工会的各项经费开支渠道要认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盟市、旗县(市、区)、乡镇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工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对已经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地区,可考虑根据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对工会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尚未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地区,财政部门要与同级工会紧密配合,采取必要的措施,帮助工会做好工会经费的收缴工作。

  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财政厅将定期对工会经费收缴、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公开通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工发[2003]52号2003年12月12日)

  

 

(责任编辑:刘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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