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工会,各自治区产业工会,区总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
《内蒙古自治区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建设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工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内蒙古自治区工会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已经自治区总工会第十届委员会第14次主席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2017年3月10日
内蒙古自治区工会财务会计管理
规范化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区各级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财务会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会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工作应着眼于制度化、常态化、长期化建设,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工会财务会计管理水平,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的开展提供可靠的财务保障。
第三条 全面落实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工作责任,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预算内收支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重大支出决策集体研究决定。确保资金使用分配方向正确、遵章守纪、公开透明,防范风险隐患。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工会财务管理规定,健全和完善各项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建立良好的财会工作秩序。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 财务会计机构和财务会计人员
第六条 根据《工会法》、《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旗县市区(含)以上工会及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财务会计(以下简称“财会”)机构,明确财会机构负责人。旗县市区(含)以上工会的财会机构,应配备2名以上财会人员。其中:盟市工会至少有2名专职财会人员,旗县市区工会至少有1名专职财会人员。
第七条 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独立管理原则,设置财会机构,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暂不具备条件设置会计机构的基层工会,应当委托上级工会或聘请兼职会计,也可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八条 财会工作岗位可以一人多岗,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会计、出纳分设,钱、账、物分管,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财会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
第九条 财会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熟悉掌握并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工会财务管理规定,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办理会计业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十条 财会人员任免符合法定手续,财会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同时征求上级工会财务部门的意见。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财会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十一条 财会工作交接应当编制移交清册,列明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收据、文件及其他财会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还应当移交备份的各种财会档案数据资料、会计软件及密码等。
第十二条 财会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财会人员交接,由财务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财会机构负责人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工会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交接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三条 应当为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提供与业务需要相适应的工作条件,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财会人员,保护和调动财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三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四条 根据财务会计工作的需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上级工会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会计管理控制制度。主要包括:重大项目决策制度、重大资金使用审批制度、收支预决算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公务卡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集中采购管理制度、财务收支管理制度、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制度、报销审批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会计分析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会计人员交接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
第十五条 建立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制度建设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员监督、全面控制管理。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制度建设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结构机制。
(四)适应性原则。制度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实际,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十六条 重大资金支出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形成书面会议纪要或文件。经费开支应建立严格的程序和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严格执行,做到申请、经办、证明、验收、审核、签批等经费开支手续完备,原始凭证合法有效,相关附件齐全。单位领导、经办人和审核人等对每项业务支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相应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条 现金使用与管理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使用现金结算的限额为1000元。除规定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上可使用现金的项目外,其他结算起点超过1000元的项目应当通过银行转账进行结算。
单位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动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五)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如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的情况出现),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积极推行使用公务卡,并建立健全公务卡管理制度。公务卡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关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主要用于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
第十九条 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应符合《支付结算办法》,禁止擅自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或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应按月向银行索取对账单并对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发现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不符须查明原因,原因不明的及时向领导报告。
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工资、奖金收入;
(二)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三)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四)继承、赠与款项;
(五)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六)纳税退还;
(七)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八)其他合法款项。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28项配套规定,落实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工会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经费审查审计监督的意见》。严格执行会议、培训、出差、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等相关规定和制度,严禁将工会经费用于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旅游健身,严禁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严禁报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严禁以会议、培训、委托课题为名虚列支出,转移、隐匿资金或向下级工会摊派、转嫁支出,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集中采购制度,进一步规范集中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应列为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应严格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负责制,工程款项的支付要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健全监理、审计、审批等认证签批手续,在开具正式发票后支付款项。
第二十四条 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财务专用章和个人名章分别由会计和出纳保管或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密码、U盾等。
第二十五条 发票、收据及银行票据的保管使用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银行支票需按顺序号签发,不准开具空白、远期支票或以空白、远期支票作信用抵押。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由财务部门统一领购,由不直接经办货币资金收付的人员保管。严格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会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暂行)》以及相关规定,管理使用工会经费专用收据和资金往来票据。
第二十六条 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对于以工会经费投资或借款,经履行相关程序后确认不能收回的投资以及逾期三年以上不能归还的欠款,按《工会经费呆账处理办法》规定可确认呆账处理。处理呆账按照“分清责任、账销债留”的原则保留备查账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固定资产每年必须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对违反规定或触犯法律的责任人要依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按规定的时间和期限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销毁、散失和泄密,并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工会经费实行独立管理,单独开户建账,不得将工会经费账户纳入地方财政部门集中核算。凡经上级工会批准成立、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当单独开设账户,独立进行核算,不允许与本单位行政财务或党、团等其他组织财务合并账户集中核算,严禁单位行政将与工会无关资金转入工会账户,作为单位的“小金库”支配使用。
第三十条 工会经费各项收支应符合《工会法》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不得任意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办理与工会工作无关的资金收付。
第三十一条 工会经费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杜绝“小金库”或账外设账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种专项资金和政府拨入的专项经费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下拨的各种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的要求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滞压、截留、挪用和转移。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各类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实名制,采用银行卡发放,做到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第三十三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加大对基层工会经费支持力度调整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的通知》的要求,足额上解、及时分成经费,不得擅自改变经费收缴渠道,不得少记、隐瞒、转移行政拨缴经费,不得截留、挪用应上解经费。对上级工会返拨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和上级工会补助下级工会经费应及时转拨,不得滞压、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每项开支费用必须据实报销,不得“以拨代支”、“以领代报”或“虚报冒领”。报销凭证应附的发票、明细清单、签收单、签到簿、合同协议书、集中采购文件、项目明细预算、审计结算书以及相关文件(通知、纪要、方案)等附件应齐全完整,合同协议书、出票单位、明细清单、收款单位名称等保持一致。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跨期票据、白条收据报账。
第五章 工会经费预决算
第三十五条 工会预算是经一定程序核定的工会经费年度收支计划,是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重要手段,是工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应严格遵守《预算法》《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县以上工会企事业单位〈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六条 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县以上工会企事业单位〈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编制工会经费预决算;旗县及旗县以上工会应按照当地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政府补助资金预决算。预算编制应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真实合法,精细高效”原则,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明晰、数据准确、签章齐全、说明清楚。
第三十七条 预算收入的编制。应按照规定的工会经费收入来源,充分考虑本年度各项变动因素,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
第三十八条 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勤俭节约,根据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支出应体现工会工作特点,优化支出结构,细化项目预算,把资金使用的重点安排在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方面。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等行政支出,年度内无重大支出项目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旗县(含)级以上工会可在本级预算支出总额的5%以内编列预备费,用于当年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期末滚存结余不得出现赤字。
第三十九条 预算的审批。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工会预算管理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各级工会的本级预算草案,经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并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批或备案。依靠本级工会供给经费的机关及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预算草案由本级工会审批。
第四十条 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的执行。收入方面,做到全面预算;支出方面,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要求,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有效监控下级工会和本级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严格预算调整。调整预算,应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从严从紧控制追加支出预算,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预算,需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执行。未经批准的,超支部分不予报销。预算执行中,改变资金用途、追加预算项目、超预算5%的科目,以及收支总额、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超预算的必须办理预算调整手续。杜绝年终以决算调整预算的行为,调整预算一般在每年9月30日前,一年仅限一次。
第四十二条 预算实行绩效管理。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理念,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实现预算绩效管理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四十三条 决算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决算前应对库存现金、固定资产、往来款项进行清理盘点,核对银行存款和上级补助收入等工作。依据决算报表以及相关情况,撰写财务报告,总结分析年度财务工作的成效和资金管理的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四十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核算,应当保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一致。
第四十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工会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账簿,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四十六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和全总《工会财会工作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单位会计电算化实施工作的具体方案,做好本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
第四十七条 用于账务处理的计算机应保证财务会计工作专用,不能联入单位局域网及互联网;需要联网的,应通过物理隔离等技术,保证账务处理数据的安全。
第四十八条 账务处理等电子数据应定期备份,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财政部和全总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同时,下级工会财务软件、报表软件应能满足上级工会数据上报、报表上报要求。
第四十九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实务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如需更改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并做说明。
第五十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具单位盖有公章的发票存根联和书面证明;如开具单位没有发票存根联,要取得开具单位盖有公章的书面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号、金额及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如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交通费等票据,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五十一条 记账凭证的内容、填制方法、所附原始凭证、更正错误方法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工会会计等制度的要求,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无误,经有关人员审核签章后作账务处理,凭证字迹书写清楚。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账凭证应按会计人员岗位职责进行认真审核。避免涉及多笔经济业务会计分录多借多贷、多笔不同类经济业务编制一张记账凭证的现象出现。
第五十二条 会计凭证应妥善保管,及时传递,按照分类和编号,连同所附原始凭证,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月份和起讫号,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者盖章,装订整齐,按规定保管存档。
第五十三条 会计凭证不得外借,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的,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但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和收取人共同签名或盖章。
第五十四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工会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如各类收入、支出明细账,往来款项、库存物品、固定资产明细账等)、日记账(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需要还应设置必要的辅助账簿(如财政划拨、税务代收工会经费账等)和备查账簿(如低值易耗品、呆坏账处理等)。各类账簿的启用、登记、结账、错误更正方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会会计等制度,做到记账及时、文字规范。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每天登记,做到日清月结。杜绝年终一次性打包记账、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出现赤字现象的发生。
第五十五条 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和库存物品、固定资产、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和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相符)、账账相符(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相符)、账实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登记实有数额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一次。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应一致,现金日记账与库存现金实有数应一致,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对原因不明的要向单位领导报告。
第五十六条 按照《工会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根据已审核的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往来款项明细表和经费收缴情况表以及固定资产表等,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定期向领导和有关部门上报。
第五十七条 依据会计报表以及相关情况,撰写财务报告,总结分析年度财务工作成效和资金管理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第七章 财会监督
第五十八条 工会财会部门、财会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销毁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报告,请求处理。
第五十九条 工会财会部门、财会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无预算、超预算的工作项目,应及时向领导反映,按《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和上级工会经费审查组织的监督,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审计,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各级工会应当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十一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会财务体制,上级工会应不定期对下级工会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下级工会须给予积极配合。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总工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工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各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工会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全国总工会《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会资产是指各级工会行政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以及所办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工会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工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工会资产属于工会所有的社团资产,其动产和不动产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工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监督管理;
(二)推动工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防止工会资产流失。
第五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所有、分级管理、单位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的原则,科学配置、保障需求,合理使用、提高效益,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各级工会应明确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或人员,建立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监督管理体制,对工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全总和区总有关工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各级工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按规定对工会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审批,负责组织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等工作;研究制定本级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配置标准;
(四)负责对本级和下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工会实物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工会行政事业性实物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工会行政事业性实物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实物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工会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实物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工作;报告本单位实物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八条 资产配置是指各工会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九条 工会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与业务用房、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通用资产,严格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规定。通过购置、建设等方式配置办公和业务用房的,应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会议、活动结束后,购置的资产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资产使用部门根据资产存量情况提出购置方案,包括拟购置资产的规格、品目、数量和预算额度等;
(二)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存量资产状况进行审核;
(三)资产使用部门将审核批准后的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同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单位财务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使用工会经费购置资产,应按照全总、区总工会经费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工会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工会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工会资产的使用是指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自用、购置和建设投入、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行为。
第十五条 工会资产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全总、区总的规定,并经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依据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购置、建设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工会资产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工会资产使用的审批权限:
(一)由区总上报全总审批事项:
区总本级10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使用事项(涉及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金额为评估金额,下同)。
(二)自治区总工会负责审批以下事项:
1.区总本级涉及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资产使用事项;
2.盟市级工会本级涉及资产金额100万元(含)以上、旗县(市区)工会涉及资产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使用事项。
(三)盟市级工会可依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所辖旗县(市区)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使用审批权限并报区总备案。
第十七条 资产自用是指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库存材料等实施入库登记、领用交回、清查盘点、处置等管理活动。
(一)资产入库登记。单位对通过购置、置换、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进行卡片登记,建立资产明细账,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二)资产领用交回。单位应在资产明细账中,全面动态反映本单位资产的领用、交回、占用情况。资产领用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明确使用保管人,办理资产领用出库手续,登记资产卡片与明细账。使用人员离职、调动、退休时,所用资产必须按规定交回,并及时变更卡片信息。
(三)资产清查盘点。单位应定期对工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至少每年一次),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购置和建设投入是指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工会经费或政府补助等资金,购置、建设(含新建、重建、改扩建)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增加行为。
(一)工会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购置土地和房屋建筑物、建设(包括新建、重建、改扩建)房屋建筑物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购置、建设项目的请示;
2.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3.拟同意购置、建设项目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4.购置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
5.新建项目的资金来源、立项、土地、规划等批复文件;
6.改扩建项目原土地、房屋所有权属证明、资金来源、立项批复等文件;
7.其他相关文件。
(二)新建、重建、改扩建项目应及时进行竣工结(决)算审计、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编报及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是指工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方式创办企业或投入到其他单位的经济活动。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执行工会财会制度有关规定。
(一)各单位应在本级工会经费有结余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对外投资申请,主管工会对其投资方向的前瞻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事项资金来源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各单位申请对外投资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1.对外投资事项的请示;
2.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3.对外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
4.拟同意对外投资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5.被投资单位法人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等资料的复印件;
6.拟创办企业单位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工会行政事业单位与被投资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8.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被投资方最近三年财务报表;
9.其他材料。
(二)各单位经批准利用工会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实物资产进行价值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
各单位在投资期内取得的利息、利润、红利等各项投资收益,必须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资产出租是指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工会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工会资产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资产出借是指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工会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工会资产无偿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一)各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工会审核或者审批。主管工会应对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按规定权限报上级工会审批。申请出租出借工会资产,应提供如下资料:
1.出租出借工会资产的请示;
2.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
3.拟同意出租出借事项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4.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5.拟出租出借事项合同复印件;承租方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证件复印件;
6.其他材料。
(二)单位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1.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2.未取得其他共同所有权人同意的;
3.产权权属有争议的;
4.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全总、区总有关规定及未按规定取得上级工会批准的。
(三)各单位出租工会资产,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招租,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
单位资产出租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各单位出租工会资产取得的收益,必须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四)工会资产出借应在保证服务职工、不造成资产损失和管理成本增大的前提下进行。不得以无偿方式出借给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组织之外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个人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无偿占用工会资产的,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工会行政事业单位的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资产处置是指各级工会对其占有、使用的工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工会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审慎、有偿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政府规划及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有关规定其他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二十三条 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由区总专项上报全总审批事项:
1.各级工会占有和使用的土地以及连同地面附着的房屋建筑物一并与工会系统以外单位进行使用权或产权转让、置换的全部事项;
2.自治区总工会本级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会资产处置事项报全总进行审批(涉及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金额为评估金额,下同)。
(二)自治区总工会负责审批以下事项:
1.区总本级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事项;
2.盟市级工会本级涉及资产金额100万元(含)以上、旗县(市区)工会涉及资产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处置事项。
(三)盟市级工会可依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所辖旗县(市区)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并报区总备案。
第二十五条 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请示
1.符合资产处置条件的资产处置事项,由主管工会进行审核后提出请示,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按审核、审批权限逐级报送上级工会审核、审批。
2.请示的内容:拟处置资产的基本情况(涉及房屋建筑物的要说明具体位置、土地性质及面积和评估价格、房屋建筑物结构及面积和评估价格、产权归属等),资产处置的原因及方式,拟处置后资产情况、土地和房屋建筑物情况(具体位置、土地性质及面积和评估价格、房屋建筑物结构及面积和评估价格、建设规模、建设资金来源、产权归属等),本级总工会审核意见。
(二)审核
1.对下级报送的资产处置请示,上一级工会必须进行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或上报。由自治区总工会审核的资产处置事项,原则上需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出具批准文件。
2.对已批复的资产处置方案不得擅自改变。在实施过程中有重大改变或者出现对处置方案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包括原方案确定的地点变更,土地面积、建设规模、资金投入增减幅度超过10%等),须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六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一)工会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以按规定权限由全总、区总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通过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进行,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全总或区总重新确认后交易。
(二)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工会资产,应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出售、出让、转让资产的请示;
2.同级主管工会有关处置事项的会议纪要;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4.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5.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6.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7.房屋建筑物图片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置换是指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或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进行的产权交换。
(一)被列入地方政府城镇改造规划涉及工会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的置换事项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已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地方政府的补偿安置意见;
3.置换给工会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权属证明齐全,且已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4.新建的工人文化宫(俱乐部、职工文化阵地)、疗休养等场所选址应符合工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先建设后拆除,房屋、土地面积不得少于原面积,价值不得低于原价值;
5.建设资金要有保证,包括原有房屋、土地有偿转让、政府补助以及工会自筹资金等必须达到建设总投资的90%以上。
(二)工会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工会资产置换,应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置换的请示;
2.主管工会有关处置事项的会议纪要;被列入地方政府城镇改造的房屋、土地处置事项应附当地政府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
3.资产价值凭证或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4.拟置换前、置换后资产的基本情况,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5.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必须注明经全总或区总批准后方能生效),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6.宗地图、标明资产所处位置的地图;
7.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8.房屋建筑物图片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对外捐赠是指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工会资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工会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一)各级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1.对外捐赠的请示;
2.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3.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4.主管工会、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包括主管工会关于捐赠事项会议纪要等;
5.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
(二)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苏木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二十九条 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投资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一)工会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1.报废报损的请示;
2.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
3.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4.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5.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6.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一)工会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1.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请示;
2.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务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3.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务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4.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5.同级经审会审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工会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二条 资产评估是指由专门的机构和专业的评估人员,按照规定的法律法规、工作准则和专业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工会资产某一时点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第三十三条 工会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工会资产;
(三)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四)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五)单位合并、分立、清算;
(六)确定涉诉资产价值;
(七)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工会单位;
(八)收购非工会单位的资产;
(九)接受非工会单位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
(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工会资产评估工作应当根据评估项目的不同情况,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五条 工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对需进行资产评估的项目办理必要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七章 资产清查
第三十六条 工会资产清查是指各级工会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工会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工会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纳入全总、区总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各级工会开展清产核资范围的;
(二)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工会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本级工会资产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按规定报本级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八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四十条 工会资产产权登记是对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工会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应向政府部门申请办理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产权登记,取得权属证书后向上级工会资产监管部门进行申报,核发全总统一印制的《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四十二条 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工会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四十三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工会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调解、裁定。
工会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工会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报上级工会审核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九章 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工会资产统计是对工会资产的存量、分布、结构及其变动、工会资产经营业绩和使用效益等基本情况进行收集、汇总、检索和分析等工作的总称。工会资产统计类型分为:工会机关单位行政性资产统计和工会所办企事业单位资产统计。
第四十五条 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各级工会加强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报告的审核,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本级工会资产的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经营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文字分析说明。
第四十六条 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资产登记档案,对工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各级工会资产监管部门应坚持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建立检查制度,加强工会资产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 各级工会在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工会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二)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
(三)其他违反规定造成工会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各级工会在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对工会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工会资产;
(四)截留工会资产处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工会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五十条各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不认真履行工会资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工会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全总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总工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实施的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工会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工会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工会财务监督,根据《工会法》和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全国总工会《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自治区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工会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各级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工会经费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工会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工会、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工会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五条 旗县及旗县以上各级地方工会为工会票据管理单位,负责本级及下级工会票据的印制计划、领购、核发、保管等工作。
第二章 工会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工会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我区各级工会取得以下工会经费收入,使用本专用收据: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4人民政府、上级工会和企业、事业、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助。
专用收据填写具体收入项目:
(1)会费收入;(2)拨缴经费收入;(3)建会筹备金;(4)事业收入;(5)政府补助收入;(6)上级补助收入;(7)行政补助收入;(8)其他收入。
(二)工会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工会及其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下列行为,可以使用工会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暂收款项。由工会及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要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代收款项。由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要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水电费、供暖费、物业费等;
3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4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工会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工会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工会及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工会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房屋出租等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2工会接受捐赠收入,使用财政捐赠票据或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工会所属学会协会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事业单位取得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非税收入类票据,均不得使用工会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3工会及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4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工会及事业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可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工会所属事业单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或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资金,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八条 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与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或其他相关指定合作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工会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九条 工会票据一般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及联次。
第三章 工会票据的印制、领购和核发
第十条 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分为机打收据和手写收据两种;工会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为手写票据,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统一样式票据监制章。
第十一条 工会票据原则上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工会向上级工会财务部门领购,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购新的领购制度,每年领购一次、每次领购数量不超过1年的需要量。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首次申领工会票据,应先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领购申请,详细列明领购工会票据种类、使用范围和项目,上级工会按规定进行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再次领购工会票据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前次领购票据的使用情况及存根,经上级工会财务部门审验无误并核销后,方可继续领购。
第四章 工会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十四条 工会及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开具工会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工会票据。
第十五条 工会及事业单位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工会票据,填写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六条 领用单位领购工会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上级工会处理。基层工会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不得将工会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工会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或使用管理软件,由专人负责工会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上级工会及时报送工会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情况。
第十八条 工会票据遗失,应当及时在旗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同时将遗失原因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应当妥善保管开具的工会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票据,由各级工会负责登记造册,填写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报上级工会,由自治区总工会统一报经全国总工会或自治区财政厅核准销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自治区总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各级工会领购、使用、保管工会票据等情况进行年度稽查,也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工会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申领、使用、管理工会票据的,上级工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领用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工会票据,同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总工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内工发〔2017〕11号 201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