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工会财务管理和资产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和工会资产服务职工效能,结合全区工会工作实际,现就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财务管理、资产监督管理和经费审查审计监督的意见》(总工发〔2016〕38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工会财务管理,依法依规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一)依法收缴经费。各级工会要依法收缴工会经费。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工作力度,逐步实现企业工会经费全部委托税务部门足额代征;要密切与财政部门的沟通联系,掌握本级财政统发工资底数和计拨工会经费真实情况,充分利用向党委汇报工作、与政府召开联席会议等契机,切实抓好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财政部门统一划拨工作,确保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及时、足额收缴。要加大对暂不具备委托地税代征或财政划拨条件的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自主收缴力度,确保工会经费收缴单位全覆盖。各级工会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加大对基层工会经费支持力度调整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的通知》(内工发〔2016〕44号)要求,按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拨付工会经费,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二)坚持依法理财。各级工会严格按照《工会法》《预算法》《会计法》《工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实行工会经费独立管理,单独开立银行账户,独立进行核算。要牢固树立依法理财的理念,健全完善工会财务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财务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使内部控制制度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覆盖。要建立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集体研究、民主决策机制,强化责任追究。
(三)严格预算管理。各级工会要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将本级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要细化预算编制,年度内无重大支出项目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切实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有效监控下级工会和本级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要严格控制预算调整,遇有特殊情况,预算收支总额需要增减变动和改变资金用途、追加预算项目、超预算5%的科目及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超预算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在每年9月30日前办理预算调整手续,一年仅限一次,其编制、审批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相同。旗县级以上工会(含旗县级,下同)要按照《工会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绩效目标和评价指标体系,逐步扩大工会经费预算支出绩效评价范围,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对工会资金使用进行追踪问效,违规追责。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县以上工会企事业单位<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将全部收支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进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级工会要加强工会经费收支决算管理,按照工会经费财务决算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编报本单位年度收支决算,报上级工会审批。各盟市级工会要完整、准确汇总本地区或本产业、本系统工会经费收支决算,及时上报自治区总工会财务部。
(四)严控经费开支。各级工会要始终坚持工会经费正确使用方向,将工会经费支出重心下移、资源下沉,加大对基层工会支持力度,完善工会经费对下补助机制,不断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盟市级工会用于职工活动、维护职工权益和补助下级支出不低于本级年度总支出的60%;旗县级工会在保证人员经费支出的基础上,用于职工活动、维护职工权益和补助下级支出不低于本级年度总支出的50%。要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娱乐健身活动;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设立“小金库”;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各级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励等费用的开支应在主管工会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发放,不得擅自提高标准、重复和超范围发放。
(五)坚持勤俭办会。各级工会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28项配套规定精神及《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要求,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精打细算,压缩工会机关行政经费,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严格执行会议、出差、培训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集中采购制度,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严禁以会议、培训、委托课题为名虚列支出,转移、隐匿资金或向下级工会摊派、转嫁支出,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使用资金。坚决贯彻中央、自治区关于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超标准改造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
(六)做好核算工作。旗县级以上工会及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其中:盟市级工会至少应配备2名以上专职财会人员,旗县级工会至少应配备1名专职财会人员。尚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可通过盟市、旗县(市区)工会实行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上代下”的会计核算模式。尚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委托上级工会或聘请兼职会计,也可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代理记账。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可通过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联合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由工会联合会统一集中覆盖使用。各级工会要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要确保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收支情况、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七)加强经费监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工会财务体制,各级工会要对工会经费实行全面监管,决不允许任何转移、截留、挪用、改变资金用途等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要加强对各级财政用于困难职工帮扶的资金、劳模“三金”等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进行严肃问责。
二、加强工会资产监管,确保工会资产安全完整
(一)明确工会资产监管职责。按照“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资产监管体制,加强工会资产监管机构建设,明确工会资产监管责任部门和监管职责,形成自上而下、相互对应的组织体系,对工会行政资产和企事业资产(包括工会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实现监管范围全覆盖。工会资产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本地区、本产业工会资产配置、产权登记、资产使用、资产收益、资产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指导和推进本地区工会企事业发展改革;对本级直属企事业单位实施监管,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下级工会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二)改进工会资产监管机制。合理划分工会资产审批管理权限,建立分级审批机制。自治区总工会负责审核,专项上报全国总工会审批的事项是:对各级工会占有和使用的土地以及连同地面附着的房屋建筑物一并与工会系统以外单位进行使用权或产权转让、置换的全部事项;区总本级涉及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事项。自治区总工会负责审批的事项是:对区总本级涉及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盟市级工会本级涉及金额100万元(含)以上、旗县级工会涉及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事项。盟市工会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所辖旗县工会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并报区总备案。建立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机制,下一级工会每年应定期向上一级工会报告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情况,上一级工会每年应对下一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评价,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强工会资产配置管理。各级工会和所属事业单位应建立工会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的机制,盘活存量,优化增量,科学有效配置资产。工会资产配置应根据工作需要,应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和工会企事业发展方向,与资产服务职工功能、单位职能相匹配。各级工会要加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审批规定,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控制项目建设风险,提高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要加强集中采购预算编制管理,进一步完善集中采购预算执行制度。
(四)规范工会资产使用。工会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购置和建设投入、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方式。工会资产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全总、区总的规定,并经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依据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要按照物尽其用、上产下用、实用有效、职工满意的原则,切实强化工会资产服务功能,增强职工群众的获得感。各级工会主办的工人文化宫(含俱乐部、职工活动中心,下同)、工会干校、工人疗养院、职工学校等单位不得整体出租。确需部分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要按管理权限履行报批程序,出租事项实行公开竞价招租,确保过程公正透明。单位资产出租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必须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建立完善工会资产有偿占用制度,工会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向主管工会上缴收益,工会事业单位应缴纳经营性资产占用费。
(五)严格工会资产处置。工会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方式。各级工会要按全总、区总相关规定加强工会资产处置事项的管理,对资产评估、处置协议、地理位置、产权归属等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并按照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履行报批程序,防止工会资产流失。因地方政府城镇规划确需占用、拆迁工会房屋的,应当采取还建或置换的方式进行,新建的工人文化宫、疗休养等场所选址应符合工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先建设后拆除,房屋、土地面积不得少于原面积,评估价格不得低于原评估价格。
(六)加强工会资产基础管理。各级工会要定期对本级工会资产开展全面清查,做好工会资产的占有、变更、注销登记工作,加大工会资产产权登记力度,依法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产权登记,进一步明晰产权。按照全国工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对全区工会资产的存量、分布、运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动态管理。强化工会资产统计分析,为工会资产管理宏观决策提供参考。
(七)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工会领导班子及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管好用好工会资产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重大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形成会议纪要,并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工会企事业改组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未履行科学论证和集体决策程序的基本建设、合资合作、资产处置等项目不得审批。依法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风险防控机制和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工会资产损失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并予以公开通报。
(内工发〔2017〕27号 2017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