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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内蒙古职工疗休养社会服务单位名单及取消部分单位疗休养服务资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7-1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会传媒中心

各盟市工会,各自治区产业工会,区总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内蒙古工人疗养院、内蒙古工人包头疗养院: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职工疗休养社会服务单位管理,健全疗休养服务准入、退出动态管理机制,切实维护劳动模范、一线职工等群体疗休养合法权益,全面提升全区职工(含劳模)疗休养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全域化服务水平,依据《内蒙古职工疗休养社会服务单位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文件规定,自治区总工会组织开展了全区职工疗休养社会服务单位征集评审、存量社会服务单位核查清理等工作。通过申报推荐、资格初审、专家评审、实地复核、会议审定、社会公示等环节确定了新增职工疗休养社会服务单位和取消部分存量单位疗休养服务资格单位名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新增职工疗休养社会服务单位

本次共认定17家符合准入标准、具备职工疗休养承接能力的社会服务单位,分布于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锡林郭勒盟、鄂尔多斯市、乌海市6个盟市,覆盖蒙东、蒙西及自贸区重点区域,进一步优化了全区职工疗休养服务全域布局,可有效满足全区各类职工差异化疗休养服务需求(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二、取消部分存量单位疗休养服务资格

按照“谁推荐、谁监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结合各盟市工会常态化摸排核查及专项申请,经自治区总工会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取消2家存量社会服务单位的服务资格(具体名单详见附件2)。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规范服务管理。各疗休养社会服务单位要严格遵守职工疗休养相关管理规定,规范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信息保护、投诉处置等工作要求,切实为广大职工提供优质、安全、舒心的疗休养服务。

(二)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各盟市工会、各自治区产业工会要切实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常态化开展辖区内疗休养社会服务单位运营情况排查,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对不符合服务标准、服务不到位的单位要及时上报,并做好取消资格单位摘牌工作,健全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三)落实同等补助政策。依据《关于组织开展 2026 年全区示范性职工疗休养活动的通知》(内工通字〔2026〕28号)相关规定,各级工会组织职工到新认定的职工疗休养社会服务单位开展疗休养活动的,同等享受相关补助政策。

四、有关说明

根据《内蒙古职工疗休养社会服务单位管理工作指引》,区总已认定的自治区职工(劳模)疗休养基地一并纳入内蒙古职工疗休养社会服务单位名单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相关工作,规范开展职工疗休养组织、服务监管等相关业务。

附件:1.内蒙古职工疗休养社会服务单位名单

          2.取消疗休养服务资格单位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   

2026年7月8日            



附件1


内蒙古职工疗休养社会服务单位名单(17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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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取消疗休养服务资格单位名单

 

1.内蒙古职工(劳模)疗休养科右中旗枫林马镇基地

2.内蒙古职工(劳模)疗休养康巴什怡康蒙藏医院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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