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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四)

发布时间:2026-04-2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政策法规处

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三章对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社会条件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一是规定推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完善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第二十二条)。二是根据党中央最新精神和民族工作实践发展,完善城市民族工作政策措施,规定便利措施、保障举措,有序推进各民族人口流动融居(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三是对通过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网络等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作出具体规定(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


【党的民族理论政策每周一学】一起来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四).jpg

部分文字来源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的说明(摘要)。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政策法规处


责任编辑:刘旭亮

审稿:王瑞波

终审:宇文韬

编辑:内蒙古自治区工会传媒中心新媒体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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